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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上“两会”| 3月9日关键词:科技保险、生育保险、巨灾保险等八大议案提案建言

金融街15号 保媒联盟 2022-08-06

“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国人大代表的建议与全国政协委员的提案成为两会重头戏之一。


在这些建议提案中,都有哪些关乎社会、经济、民生的保险建议呢?保媒联盟小编将梳理更多的媒体报道,提炼出当日的关键词,以飨粉丝。



建议提案之一




巨灾指数保险:应对农业财政风险

朱定真
保资运用:探索不同险企权益投资监管模式

■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气象服务首席

姜洋 

保资运用:探索不同险企权益投资监管模式

■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主席

如何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防止村民因灾返贫?朱定真与姜洋联合提案建议:放大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减灾资金效能,探索农业财政风险巨灾指数保险制度化融合农业财政涉灾预算改革,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


两位委员在提案中介绍,由于政府财政涉灾资金预算远远低于其履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相关责任的所需资金,当灾害风险发生时,财政预算的刚性和平衡性被打破,从而使财政资金成本和政府履职成本大幅提高,引发一连串系统性财政风险。


朱定真说,现行救灾体系的一个基本方针是“救灾资金分级承担、以地方为主”,但由于救助资金严重不足,政府部门难以完整履行相关灾害救助责任。数据显示,财政救助支出在历年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占比仅为2%至7%,由此衍生的风险十分巨大。


除了政府财政救助以外,农民在遭受农业灾害时还可以寻求农业保险救助。


但从目前来看,市场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广覆盖、低赔付”,而且针对的是单一农户,对于旨在提高生产力的大规模农业生产集体,存在生产关系错位的问题,与规模化农业生产的高财务杠杆相比可谓杯水车薪。


对此,两位委员建议,公共财政可以利用保险作为或有资金,实现农业灾害风险的降低和消除,用制度化定量资金减少农业灾害风险。


朱定真建议,应就粮食安全议题下的农业灾害风险、农业灾害救助能力、公共财政存在的缺口问题等加强调研,探索如何通过农业灾害指数保险等或有资金工具,以及“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市场化方式,控制和消除由此而存在的财政风险,为科学化和制度化建立公共财政响应农业灾害风险预算创新模式打好基础。


此外,两位委员在提案中建议,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加入相关融合保险资金工具条款,允许在满足招标、评估、验证完成的条件下,分配和动用此资金购买农业风险巨灾指数保险,有助于盘活资金存量、实现高度增量,并逐步引导全民参与巨灾保险,推进灾害风险社会共治。


建议提案之二




政策性农险:将生猪全生育期纳入保障范围之内

周延礼 

保资运用:探索不同险企权益投资监管模式

■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关于生猪全生育期保险,周延礼指出,当前我国中央财政补贴型养殖险是能繁母猪、奶牛和育肥猪保险。其中,育肥猪险的保险标的主要是育肥阶段,而仔猪阶段未纳入保险保障范围,不利于生猪生产风险保障及国家稳产保供形势。


周延礼认为,通过对生猪全生育期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可以有效提高保障供给,实现生猪保险从出生、保育、育肥至出栏全生育阶段覆盖,为养殖场户稳定生产以及推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周延礼表示,“十四五”规划指出,要优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生猪作为我国农业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农产品,无论是从产业发展还是对我国社会经济整体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因此,周延礼建议进一步拓展保险保障范围及政策支持力度。具体而言:① 保障范围要覆盖保险生猪从哺乳期、保育期、育肥期直至出栏交易的全周期;② 加大中央财政补贴支持力度,为全生育期生猪保险配套财政支持政策,实现生猪保险应保尽保;

③ 加快推进“保处联动”模式,通过生猪全生育期保险和理赔作用发挥,实现全生育期阶段的病死生猪100%无害化处理,彻底阻断病死生猪流入市场影响食品安全、乱丢乱弃污染环境及扩散疾病疫病的风险。


建议提案之三




科技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田建华

■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

田建华建议通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创新、提高国内保险机构承保能力等措施,推动科技保险更好服务科技强国战略。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深入发展,科技竞争已经成为国际综合国力竞争的焦点,也凸显出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支撑的重要性。


在田建华看来,2006年我国正式启动科技保险试点以来,国内保险机构推出了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保险产品,部分公司探索专业化运营,成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全、产品创新、融资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科技保险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尚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

具体来看,企业购买意愿不强。目前全国部分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科技保险可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大部分补贴比例在20%-60%之间,补贴限额在10万-100万元之间。


“但现有财政引导政策覆盖区域不广、补贴额度不高、涵盖险种有限,有的地方只实行两年临时性补贴期限。而大量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经费紧张,保险意识不足,购买科技保险的意愿不强。”田建华表示。

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存在的问题包括:保险产品创新滞后、风险管理能力和承保能力不足等。


田建华认为,科技保险发展任重道远,需要政府、监管、保险主体和高新技术企业多方共同参与。对此,他提出了三点建议:①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将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扩大补贴险种范围,加大对研发责任险、产品质量险、专利保险等与企业创新活动直接相关险种的补贴额度。建立对科技保险承办保险机构的奖补政策,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科技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研发创新。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参保意愿。② 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加强不同类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研究和数据积累,有针对性提供“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并进行示范和推广。建立保险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激励相容的利益绑定模式,通过“银行+保险+企业”“保险+收益分享”“保险+股权投资”等不同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③ 支持国内保险机构提高承保能力。分类评估不同高科技领域产业发展新情况,制定适用特定科技行业的指导性意见,确定适用企业或项目名录,推动国内保险机构探索以赔偿限额进行承保的新模式。对战略新兴产业进行研究,并推出符合产业现状的危险单位划分办法。借鉴中国核保险共同体模式,建立半导体等大型高科技项目保险共同体,提高对大型高科技项目的承保能力。


建议提案之四




职业保险: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

蔡庆锋

■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滨海新区政协副主席蔡庆锋在《关于建立灵活就业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险保障的提案》中建议,调整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此类劳动关系,避免灵活就业人员在遭受工伤事故后,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近年来,灵活就业日渐在就业市场成为常态。目前,虽然一些城市已经在进行关于非传统用工方式职业伤害的保险保障试点,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仍存在推进不理想等状况。”蔡庆锋表示,鉴于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目前非传统用工方式的职业伤害保障缺位,亟须调整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以实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保障。他提出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建议。


“新经济新业态的去劳动关系化,造成大量从业人员的职业伤害无从保障,必须通过一种社会化的保障机制来保障安全和稳定,首先就是职业伤害的保险保障。”对此,蔡庆锋建议从立法层面进一步规范此类劳动关系。探讨采取社会保险模式,单独建立职业伤害险,解决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风险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章,将限定于稳定劳动关系的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扩展至全部有劳务收入群众的职业伤害保障。


建议提案之五




生育保险:健全生育保障机制,促进社会化政府化

徐丛剑
保资运用:探索不同险企权益投资监管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上海市委副主委、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当今国人的婚姻观念、婚姻状况出现了极大的改变,出现了明显的结婚率下滑、离婚率持续攀升和初婚年龄推迟的趋势。”徐丛剑以“不想结、结不了、结不起”总结了当下社会的婚姻状况。


而对上述现状产生的原因,徐丛剑认为,一方面,是青年群体个体意识逐渐觉醒。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升,以及对个人生活品质的要求逐渐提升,对自由的追逐以及独立人格的塑造日益强化,而对婚姻的必要性则持保留态度。另一方面,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中大量的大龄单身女性不断涌现,其中高知女性的比例较高,“高不成低不就”的尴尬,也使得“高知低婚”的现象日益增多。


徐丛剑总结了当下社会的生育状况,分别是“不想生、不敢生、生不出、生不好”。徐丛剑认为,当前的“中国式婚育”不仅会直接导致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人口红利迅速消退,而且会对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徐丛剑建议,将生育保险社会化、政府化,降低用人单位压力。“减少企业在生育保险上的压力,降低企业对于聘用女性职工的顾虑。政府及社会更多地承担起生育保险的责任,实现就业和生育并举的目的,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徐丛剑进一步表示,要健全生育保障机制,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他指出,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升当代青年的社会责任感及社会担当;进一步完善家庭福利政策、深化妇幼保障,以进一步鼓励生育;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体系,建立托儿服务体系,减轻家庭负担;加大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为家庭育儿提供经济和服务支持。


建议提案之六




商业保险:纳入罕见病多方支付机制

丁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原副院长为减轻罕见病患者经济压力,丁洁建议,罕见病高值药的医疗保障试行省级统筹,经验成熟后应进行国家统筹,并呼吁更多人关注罕见病患者。


罕见病又称“孤儿病”,据统计,全球有6000-8000种罕见病,影响人群约4亿。由于治疗罕见病的药物研发成本高、使用患者少,因此价格十分昂贵。


其实,罕见病并不少见。在我国有超2000万罕见病患者,伴随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未知疾病被诊断,其中罕见病占了大多数。丁洁说,近80%的罕见病都是遗传所致,其中,很多都是由单基因突变导致,因此基因突变导致的疾病在未来仍会不断出现。


丁洁说,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障水平差异较大、罕见病患者分布不均的问题,罕见病高值药还不适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障政策和支付标准。她建议,各省针对本省罕见病患者情况与医保资金条件,对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进行探索,试行省级医保统筹,待省级医保统筹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实现国家级医保统筹。目前四川省、浙江省、山东省等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各具特色的相关政策,积累了相关经验,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特色进行学习推广。


基本医保兜底罕见病患者治疗显然在当下并不现实,罕见病高值药的医疗保障,无法完全依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保障,需要多方共付以减轻财政压力和患者经济负担。


丁洁提到,商业保险具有完善社会服务风险分担机制、提供长期资金支持、规避风险的重要作用,因此适合采用商业保险的形式来对患病概率小、经济负担高的罕见病病种及高值罕见病用药进行医疗保障。


全国已有多个城市在试点政府主导的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包括成都的惠蓉保、温州的惠医保、北京的京惠保等,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丁洁建议,罕见病高值药的商业保险建设可以借鉴这些成功经验,比如构建针对长时间、医保目录外、注重重特大疾病或超值孤儿药品的、政府引导下的商业保险,加强该类保险的公益性和可负担性,以减轻罕见病患者的经济负担,降低医保支出压力。


商业保险与医疗保障制度如何进行衔接是个难题。丁洁认为,二者相互衔接应以国家医保部门为牵头管理部门,构建实时联动、清晰对接、严格监管和明确操作的衔接机制。在此过程中,医保、民政、卫健、财政、银保监会等部门,应建立工作联动机制,保证政策落地和工作流程舒畅,避免职责不清,并且要明确商业保险机构与国家基本医保体系相对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商业保险资金可以有序进入医保支付机制。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明确的操作机制和严格的监管机制都必不可少,也就是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如何确保资金实现流程的透明化,都要有机制保障。


建议提案之七




生育保险:保障单身生育女性平等享受权利

朱列玉

■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作为法律人,朱列玉的议案提出,单身生育女性应平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他建议,切实保障非婚生育妇女办理生育登记和申领生育保险。


近年来,关于明星未婚先孕的话题屡次登上热搜,引发公众热议。而现实是非婚生育妇女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各地实践情况不一,部分地区非婚生育妇女甚至不能申领生育保险。


从法律层面上看,我国《社会保险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均规定了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在生育中可以获得生育医疗的报销和生育津贴。朱列玉认为,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新生儿的来源不应成为妇女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


朱列玉表示,广东省卫计委在制定生育登记相关规定时,已将未婚生育人群的办理考虑在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登记。”


根据该条款,未婚生育一孩和二孩的人群也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相关人群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未持有结婚证,在办理生育登记时可不提供结婚证。广东省的规定允许单身生育者办理生育登记,进而保障其申领生育保险的基本权利。此外,广东省也存在多个成功申领生育保险的单身生育案例,有效地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朱列玉进一步呼吁将广东省的实践做法向全国各地推广,保障非婚生育妇女办理生育登记和申领生育保险的权利,切实保障单身生育女性平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建议提案之八




保险+期货:拓展乡村振兴筹资融资渠道

彭静
保资运用:探索不同险企权益投资监管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知识分子联谊会副会长、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建议,化解农业农村投入保障瓶颈,开拓投融资渠道助推乡村振兴。

传统投融资渠道参与乡村振兴面临信息障碍、成本障碍、抵押担保障碍、渠道下沉困难、准公共品的成本分担障碍等困境,无法形成助推乡村振兴的金融供给。因为作为担保抵押物的土地经营权,在实践中面临“执行困境”;此外,涉农融资的交易成本高、违约率高,其成因在于“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导致适农惠农型金融产品无法高效对接;传统投融资渠道对接乡村振兴战略还面临成本分担障碍。


彭静建议,拓展乡村振兴的筹资融资渠道。健全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动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满足当下乡村振兴的新型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并购重组;加强地方债体系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借助《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的机遇,建议专节列入“国家加大中央财政补贴,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期货、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等新型模式规避风险”等内容。


此外,她还建议有关部门共同抓紧制订《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实施细则》,作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性金融保障,并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土地金融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


彭静还建议,创建新型财政性扶持基金,引导市场化涉农金融供给。通过扶持基金向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各级财政通过出资入股,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支持,鼓励入股机构支持农村特色效益农业发展。健全适时退出机制,避免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直接干预阻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注:以上内容均来源于媒体公开报道)

制作:保媒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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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保险上“两会”| 3月8日关键词:惠民保、信用保险、涉海保险等八大议案提案建言

 保险上“两会”|3月7日关键词:农险、长护险、职业保险、跨境保险等八大议案提案建言

 保险上“两会” | 3月6日关键词:长护保险、强制保险、信用保险等八大议案提案建言

 保险上“两会”|3月5日关键词:养老保险、农业保险、保险期货等八大议案提案建言

 保险上“两会” | 3月4日关键词:养老保障、绿色保险、惠民保险等八大议案提案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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